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经营环节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促进农药科学合理使用,6月2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面向全国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
本次修订草案相较之前改动很大,对农药经营从业人员提出了更多新要求。由原来的6章31条增改为7章43条,新增了12条规定。
其中改动较大的一项为,农药经营者无需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而需要与农药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农药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要身体健康,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下。另外,草案对利用网络从事农药经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以及从事农药进出口业务的从业者也有了新的要求,同时还增加了经营者义务章节,对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做了明确要求。
农药店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农药经营者的负责人(法人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相应条件。
农药经营负责人应当达到如下要求: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备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能力;具备承担与经营风险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近五年内在农药行业无不良记录。
农药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如下要求: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诊断当地常见病虫害,合理开具用药处方;能够正确说明所开具处方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近五年内无关联性农药安全责任事故或农药行业不良记录。
完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围绕农药经营服务全过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法性,明确产品召回要求等;台账记录制度,包括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记录要求等;安全防护制度,包括经营人员操作安全、使用环节安全提示等;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药害事故处理、中毒事故急救、意外泄露与污染处置等;仓储管理制度,包括农药存放安全、“三防”(防水、防火、防盗)管理安全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包括包装废弃物回收记录、存放、转移等。
网销农药要具备追溯系统
本次修订草案将网络销售农药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出详细要求。修订草案第三条要求:利用网络从事农药经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指出:利用网络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线下实体店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具有支撑线上产品展示和病虫害诊断咨询的设施设备;并具备线上销售电子记录追溯系统。
第二十六条要求:利用网络销售农药的,不得销售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仅限出口的农药。
第二十八条要求:利用网络销售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电子台账,能查询网络销售的农药数据。台账应当完整真实,主要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及其手机号码、使用范围、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与销售行为相符,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指出: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包括利用网络销售农药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披露公布农药产品标签和实物照片,或者所公布的标签与所销售的产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
增加经营者义务章节
本次草案新增经营者的义务章节,共计7条,对农药经营场所证件摆放、专业技术人员的着装佩戴以及行为规范都有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第二十四条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明确农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药销售具体业务,加强技术培训,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
农药专业技术人员要有适宜农药经营服务的着装,佩戴服务胸牌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便于农药购买人识别;销售农药前应当向购买人了解病虫害发生情况和购药需求,科学合理推荐农药产品,并告知安全用药注意事项。不得违规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人、不得违反农药减量原则捆绑销售;严格执行扫码销售,如实记录每个农药产品销售台账;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如实记录购买人身份信息、使用范围、数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