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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公布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1 文章来源:

当前正是春耕生产的大忙时节,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及全国各地陆续公布了农资打假案例。其中,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十五起典型全国农业执法典型案例中,涉及农药造假违法的有4起。

其中一人因销售假农药金额9.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下为具体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刘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2023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接群众举报,该市荥阳市广武镇某村刘某某涉嫌生产假农药。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刘某某的生产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称敌草快、高氯·啶虫脒的农药443箱以及农药原药、标签和包装若干。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2种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均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且其中1种检出百草枯成分。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从郑州市惠济区陈某某处购入农药原药(另案查处),雇佣10余人生产涉案农药,至案发时共生产3.8万件,货值金额480余万元,已售出产品销售金额160.97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依法将该案移送荥阳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已以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周某等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2023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某村有一非法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对该黑窝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标称柳州市某消杀药剂厂生产的农药21.01万袋(瓶)、无标签农药3940瓶、农药原药5桶。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周某等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从2021年7月开始在该窝点内非法生产涉案农药,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广西、江西、浙江、福建等地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产品销售金额100.5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柳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叶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农药案 

2023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接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阿克苏市叶某涉嫌无证经营假劣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叶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15种禁限用农药,共计24.71吨,货值金额68.9万元。其中,禁用农药3种10.11吨,限用农药12种14.6吨。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农药7种属假农药,8种属劣质农药。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目前,阿克苏地区人民检察院已以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四: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曾某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2月,江西省抚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春季农资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金溪县某农资经营部正在销售的5种农药标签标注不规范,疑似为假农药。经依法抽样送检,该5种农药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属假农药。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金溪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涉案5种农药215件,货值金额45.47万元,至案发时已售出54件另2466瓶,销售金额9.71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抚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金溪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农资经营部负责人曾某某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9月,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7.7万元。 

案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赵某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接托里县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县赵某涉嫌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华X336”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华X336”玉米种子已通过山西省品种审定,适宜在山西春播中晚熟玉米区种植,与托里县所在的塔城盆地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属于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

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种子43.99吨、货值金额101.1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湖北省枝江市谭某某等人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湖北省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某仓库内有人涉嫌经营假兽药。枝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对该仓库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没有兽药批准文号、依法应当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205种,共16.16万袋,货值金额30余万元。经依法抽样送检,其中96个品种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3.65万元。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谭某某大量购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兽药批准文号、无质检报告的伪劣兽药产品,运至其承租的涉案仓库内,并通过使用虚假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多家电商平台上注册网店进行销售。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枝江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谭某某销售的涉案兽药来自广西、四川、重庆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家兽药企业、18个经销商,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2023年8月以来,枝江市公安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了3次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七: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秦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3年2月,广东省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该市顺德区某库房内经营假兽药。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秦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开始从山西省永济市某生物公司购入26批次、货值金额共37.82万元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向中山市等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430箱,违法所得11.27万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未销售的兽药产品,并处罚款113.4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山西省永济市某生物公司的违法线索,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案例八:上海市青浦区梁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3年1月,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其在某网店购买的兽药无兽药批准文号。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立即对该网店经营者梁某的实际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5个批次有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11个批次无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梁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至案发时共销售兽药产品合计7.64万元,库存兽药产品货值金额28.69万元,总货值金额36.33万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并处罚款72.6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辛某某等人收购、经营、加工病死的动物产品案 

2022年11月,辽宁省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大连市瓦房店市辛某某涉嫌在该市收购病死鸡并运输至普兰店区加工、销售。经瓦房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辛某某等人长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3月,大连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集中收网,捣毁当事人贮藏、加工病死肉鸡黑窝点1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查获病死肉鸡51吨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查扣生产设备5台、运输车辆8辆。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辛某某等人自2021年以来累计非法处置病死肉鸡1.2万余吨,货值金额2000余万元,销售网络覆盖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营口市、丹东市、锦州市等5地,主要销售给貂鼠等非食品类动物饲养者用作饲料。2023年6月,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以涉嫌构成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将当事人移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十: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某石料厂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 

2023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某石料厂涉嫌加工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死鸡。费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对该石料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且不具备补检条件、死因不明的肉鸡及其产品23.61吨,脱毛机、刀具等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若干,货值金额41.59万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费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该案涉及吉林、河北、山东三省七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查获涉案肉鸡产品254.38吨,货值金额62.89万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当事人移送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十一:重庆市江津区杜某某等人转让、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案 

2023年3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有6辆市外运输车辆运载生猪进入市内屠宰,所运生猪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货主、启运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经立案查明,重庆市江津区某养殖场负责人杜某某通过虚报检疫申报信息的方式骗取6张检疫证明,经余某某分别转让给张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取得检疫证明后,委托6名承运人运载涉案生猪至重庆市多家屠宰场销售。至案发时,张某某、彭某某已销售涉案生猪598头,货值金额140.58万元。

案发后,重庆市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撤销了上述检疫证明。对于当事人张某某等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杜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买卖国家证件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已侦查终结,以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十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非法调运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案   

2023年6月,湖北省红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在该县永佳河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内发现一批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经立案查明,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租赁该合作社的养殖场,于2023年4月分2批将2023头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从武汉市黄陂区调运至该养殖场进行饲养,货值金额60.6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7.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丁某某等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3年2月,江苏省如皋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丁某某等人正在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960公斤、拖曳泵吸耙刺1套、水泥船1条。经立案查明,2023年以来,当事人丁某某等人多次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共捕捞渔获物2000余公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如皋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十四: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余某某等人使用电鱼方法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案 

2023年2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余某某、严某在鄱阳湖南矶水域(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手拉电网、升压电鱼设备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216.6公斤。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新建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自2022年12月开始,余某某、严某等5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4次,违法所得4000余元。2023年6月,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上述5名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分别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案例十五:四川省邻水县张某等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3年10月,四川省邻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张某等5人在大洪河李家寺河段(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活体泥鳅”进行打窝、垂钓,现场查获渔获物9.65公斤、活体泥鳅3.4公斤。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邻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邻水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广东发布6个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切实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典型案件。为进一步提升广东省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水平,广东省农业农村厅遴选整理了6个典型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案例一:广东省佛山市秦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2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顺德区伦教街道某处有人涉嫌无证经营兽药,后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经立案调查,秦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永济市A公司购进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假兽药,再销售至中山市等地的水产养殖户、兽药店或水产服务部。该26批次兽药货值金额共378203元,其中库存1408箱(桶)货值265533元,已销售430箱(桶)金额112670元。该批产品销售对象为水产养殖户等,使用场所为养殖池塘,使用目的为保护养殖池塘鱼类的健康,产品名称、标签内容均指向产品具备兽药的功能用途,应当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该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产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7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112670元;

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13460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47279元。

案例二:广东省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8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20221001),该产品涉嫌为假兽药。因该违法行为结果地及被投诉举报产品的存储地、配送地都在广州,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经营假兽药4667瓶的货值金额为58337.5元,销售金额为58337.5元,获得违法所得金额为58337.5元。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8337.5元;

2.并处罚款233350元(货值金额58337.5元的4倍)。

上述罚没款共291687.5元。

案例三: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4月20日下午,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时发现中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9种兽药为假兽药;另外,该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敌百虫、兴棉宝10%乳油和吡虫啉等农药。2023年4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立案。

2023年6月30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核实的假兽药和农药作异地扣押时发现当事人于案发后继续出售穿心莲、板蓝根、五倍子、三黄超微粉(加强型)、甲醛溶液等5种兽药及吡虫啉农药。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案发后继续销售假兽药和农药,从重处罚。

(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2条,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的假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4268.00元;

3.处经营假兽药货值13020.00元4倍的罚款,即5208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56348.00元。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第6条,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544.00元;

3.罚款2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25544.00元。

综上,罚没款合计81892.00元。

案例四:广东省揭阳市某种子店非法经营种子案

2023年6月10日下午3时,根据举报线索,揭阳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对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某种子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批农资产品,有营业执照和销售账本。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某、赖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指认了“南甜6号”种子外包装相片(公安部门提供),据当事人陈述和销售记录信息:该店销售金百甜15号、闽双色6号、南甜6号、南甜5号等玉米种子三年时间,销售金额约339.225万元。除金百甜15号种子外,其他种子外包装均未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

当事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店销售金百甜15号、闽双色6号、南甜6号、南甜5号等种子三年时间,涉案金额约339.225万元。涉案人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3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向该局送达立案告知书。2023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向该局送达破案告知书。2023年6月16日,该局将该案件作结案处理。

案例五: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局办理的阳东区某农资店经营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案

2023年1月5日,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局在农资打假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店有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经查,该店铺经营的亚磷酸钾肥料标签显示的产品名称与适用作物范围均与其包装上显示的登记证号(农肥(2008)准字1116号)所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是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执法人员对销售现场进行勘验并抽样取证,调取相关证件资料,询问当事人。查明该批亚磷酸钾肥料一共32支,已销售30支,共销售了1500元,货值金额共1600元,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经营假冒登记证号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六:广东省中山市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5月11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中山市某宠物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店的货架上摆放标有价格的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等37种兽药,该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15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进行立案。

经查明,该宠物店平时以宠物到店沐浴美容送驱虫药等方式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货值25756元。2023年9月28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37种兽药,并处罚款7726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