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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0 文章来源:

中农协字〔2025〕1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管理工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团体标准《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建设与管理规范》制定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协会六届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管理办法(暂行)

中农协字[2025]12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2025年3月4日

附件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农资保供稳价工作决策部署,加快提高我国农资储备能力,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同时满足农资行业和会员企业需求,根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建设与管理规范》(T/CAMPA 004-2024,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特制订本挂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是由政府审批建设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建设,优先用于存放国家和地方政策性农资储备的仓库。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按综合存储库容或建筑总面积划分为中心库和省域库。

第三条 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团体标准》,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挂牌企业在境内具备化肥等农资生产或经营资格能力及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正常;

(二)申请挂牌企业须为国家或地方政策性农资储备承储企业,并承诺挂牌农资仓库优先用于存放各级政府委托的政策性储备农资;

(三)申请挂牌的农资仓库符合国家农产品农资现代流通支点城市或全国农资流通走廊布局要求或已纳入《全国供销合作社农资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20242028年)》的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且已建设完成权属清晰,并达到《团体标准》相关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农资仓库产权证明、农资仓库现场照片和主要建设指标说明;

(三)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母公司承担国家或地方政策性农资储备任务中标通知书或承储协议等证明;

(四)申请单位承诺被挂牌仓库优先用于存放国家或地方政策性储备农资承诺书。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农资仓库建成后,仓库产权持有企业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申请,如实填写附件1《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农资仓库,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团体标准》开展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查验,并在3个月内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经协会秘书长会议审议后,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广泛监督。对存有异议的评价结果,协会秘书处将进一步查证核实,并对查证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合格且公示没问题的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协会向申报企业发函确认评价结果并按中心库或省域库类别挂牌。

第十二条 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评价结果合格且公示没问题的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分别按中心库或省域库类别挂牌。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协会要求样式制作统一的标牌,并将其悬挂在仓库显著位置。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协会将取消其申报仓库挂牌资格。

第十四条 参照评价结果,申报企业应不断改进提升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国家政策性农资储备周期保持一致,每次有效期四年。到期后,申报企业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复评,协会对复评不合格的仓库可取消挂牌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协会有权取消其仓库挂牌资格:

(一)拒绝承担国家或地方政策性农资储备任务;

(二)申请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或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三)申请单位自愿申请取消挂牌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再挂牌重大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及时修订。

附件: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挂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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