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以下简称“农资流通行业”)自律机制,更好地规范农资流通市场、农资流通企业以及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农资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经本公约发起人共同讨论、协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农资流通行业是指所有参与农资大流通的农资生产、销售、科研、服务为主的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从业人群的总称。
第三条 遵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开公正、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本公约旨在促进行业自觉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完善行业内自律、友好、和谐、互助的经营氛围,深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农资流通市场秩序及流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农资供应。
第四条 积极倡议农资流通企业及其法人、职业经理人等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社会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农资流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农资经营活动,积极推动农资流通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诚信建设。
第七条 倡导行业互助互惠、合作共赢,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营造讲诚信、重合作、促发展的经营和消费环境。
第八条 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以提供社会所需的优质农资产品为己任,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不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也不随意低价甩卖破坏市场稳定;
(二)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主动接受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杜绝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采购“三无”和套牌产品;
(四)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得用虚假的经营业绩,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客户和误导消费者,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五)自觉依法纳税,依规履行农资产品质量、环保、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拖欠劳工工资福利;
(六)重视并遵从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使用权利人的科技成果,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其知识产权,否则,依法赔偿。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健全完善企业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和交易满意率,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和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业道德规范,共同维护农资行业信誉,促进本行业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努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倡行绿色、低碳、循环的行业发展和经营合作方式。
第十二条 积极进行业务经营创新,拓展经营渠道和领域,挖掘行业新兴增长点,努力拓展国际市场。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的社会公共关系。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资料流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中国农资流通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质量可靠、流通高效、服务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成员进行奖励,同时可通过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官网、信用官网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必要情况下,根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官网、信用官网、信用中国网等公共媒体公开公示,同时把失信人纳入信用风险警示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15日内由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我国从事农资流通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对非本公约成员单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谴责等方式予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